甲乙丙類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注意事項

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

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事業單位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之規定,確實依工作場所相關製程危害資訊,發掘重大潛在危害,據以實施製程安全評

估及採取必要之危害控制對策,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勞動

檢查機構應依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確實審查,事業單位如有虛偽不實並嚴重危及勞工安全

健康者,勞動檢查機構應退回申請案,經審查或檢查合格者應廢止。

甲乙丙類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