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場所評估目的 *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法規之要求
勞動檢查法26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危險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
第三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第三十八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工作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八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五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 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第四條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 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 實施前項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 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實施前項評估過程之必要文件及結果。 二、勞工參與,如附表三。 三、標準作業程序,如附表四。 四、教育訓練,如附表五。 五、承攬管理,如附表六。 六、啟動前安全檢查,如附表七。 七、機械完整性,如附表八。 八、動火許可,如附表九。 九、變更管理,如附表十。 十、事故調查,如附表十一。 十一、緊急應變,如附表十二。 十二、符合性稽核,如附表十三。 十三、商業機密,如附表十四。 前二項有關製程安全評估之規定,於製程修改時,亦適用之。第六條第四條所定每五年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其期間分別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日起算: 一、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 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審查合格之日。 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重新評估之日。第八條事業單位應於第六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五年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或製程修改日之三十日前,填具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如附表十五),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工作場所,其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少於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三十倍者,事業單位得以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五條所定資料,代替前項之製程安全評估報告。 組成評估小組 甲、乙、丙類工作場所(製程安全評估)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
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檢查作業流程 (1)甲/丙類危險性工場所審查作業流程 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之資料 ![]() 甲類工作場所 *指勞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指勞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附表一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之名稱、數量
附表二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之名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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