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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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場所評估目的

    *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法規之要求

   *
客觀指引出重大潛在危害之製程單元

   *
風險管理的一環

   *
提供工程人員Review設備機台的機會

   *
辨識硬體設計的盲點

   *
辨識安全管理措施的需

   *
作為風險控制決策者的重要參考指標

 


 

勞動檢查法26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危險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1)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2)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3)爆炸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4)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5)製造、處置、使用危險、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6)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7)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

甲類


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者。

乙類

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廠。

丙類

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丁類

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

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

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第三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2)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三十八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工作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第八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五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組成評估小組

 甲、乙、丙類工作場所(製程安全評估)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
1.工作場所負責人
2.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3.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4.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5.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人員

事業單位未置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員或認有必要時,得委由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下列執業技師為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1.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之一之技師:
   化學工程技師
 
   工礦衛生技師
 
   機械工程技師
 
   電機工程技師

2.技術顧問機構僱用之前款技師:
 
    
讓等人員同具有兩種資格者,得為同一人



 

  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檢查作業流程

 (1)甲/丙類危險性工場所審查作業流程



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之資料


 甲類工作場所

 指勞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指勞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附表一、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附表一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之名稱、數量

 

        

數量(公斤)



過氧化丁酮

Methyl ethyl

Ketone peroxide

2,000

過氧化二苯

甲醯

Dibemzoyl

Peroxide

3,000

環氧丙烷

Propylene oxide

10,000

環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5,000

二硫化碳

Carbon

Disulphide

5,000

乙炔

Acetylene

5,000

氫氣

Hydrogen

5,000

過氧化氫

Hydrogen

Peroxide

5,000

矽甲烷

Silane

50

硝化乙二醇

Nitroglycol

1,000

硝化甘油

Nitroglycerin

1,000

 

        

數量

(公斤)



硝化纖維含氮量大於百分之十二.六

Nitrocellulose

10,000

三硝基苯

Trinitrobenzene

5,000

三硝基甲苯

Trinitrotoluene

5,000

三硝基酚

Trinitrophenol

5,000

過醋酸

Peracetic acid

5,000

氯酸鈉

Sodium chlorate

25,000

雷汞

Mercury fulminate

10,000

疊氮化鉛

Lead azide

5,000

史蒂芬酸鉛

Triphenyl lead

50

丙烯睛

Acrylonitrile

1,000

重氮硝基酚

Diazodinitrophenol

1,000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註:事業場所內有二以上從事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時,其數量應以各該場所間距在五百公尺以內

者合併計算,前述間距係指連接各該工作場所中心點之工作場所內緣之距離  

    


 

附表二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之名稱、數量

        

數量

(公斤)



黃磷火柴

Yellow phosphorus match

1

含苯膠糊

Glue that contains Benzene

1

二氯甲基醚

Bis-chloromethyl ether

1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Dichlorobenzidine

And its salts

10

α-奈胺及其鹽類

α-Naphthylamine

And its salts

10

-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O-Tolidine and its salts

10

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Dianisidine and its salts

10

鈹及其化合物

Beryllium and its componds

10

氯甲基甲基醚

Chloromethyl metyl ether

300

四羰化鎳

Nickel Carbonyl

100

β-丙內酯

β-Propiolactone

100

Chlorine

5,000

氰化氫

Phosphine

1,000

次乙亞胺

Ethyleneimine

500

磷化氫

Phosphine

50


 

        

數量

(公斤)



異氰酸甲酯

Methyl isocyanate

300

氟化氫

Hydrogen fluoride

1,000

四甲基鉛

Tetramethyl lead

1,000

四乙基鉛

Tetraethyl lead

5,000

Ammonia

50,000

氯化氫

Hydrogen Chloride

5,000

二氧化硫

Sulfur dioxide

1,000

光氣

Phosgene

1,000

甲醛

Formaldehyde

5,000

丙烯醛

Acrolein

5,000

臭氧

Ozone

100

砷化氫

Arsine

50

Bromine

1,000

溴化甲烷

Methyl bromide

2,000

2,000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事業場所內有二以上從事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時,其數量應以各該場所間距在

 

   五百公尺以內者合併計算,前述間距係指連接各該工作場所中心點之工作場所內緣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