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

勞動檢查法 第26條

下列危險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1)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2)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3)爆炸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4)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5)製造、處置、使用危險、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6)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7)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甲類 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者。

乙類 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廠。

丙類 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丁類 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勞動檢查法 第34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2)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勞動檢查法 第38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工作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8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五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4條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

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

實施前項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 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實施前項評估過程之必要文件及結果。

二、勞工參與,如附表三。

三、標準作業程序,如附表四。

四、教育訓練,如附表五。

五、承攬管理,如附表六。

六、啟動前安全檢查,如附表七。

七、機械完整性,如附表八。

八、動火許可,如附表九。

九、變更管理,如附表十。

十、事故調查,如附表十一。

十一、緊急應變,如附表十二。

十二、符合性稽核,如附表十三。

十三、商業機密,如附表十四。

前二項有關製程安全評估之規定,於製程修改時,亦適用之。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6條

第四條所定每五年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其期間分別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日起算:

一、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

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審查合格之日。

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重新評估之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2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8條

事業單位應於第六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五年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或製程修改日之三十日前,填具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如附表十五),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

前項報告,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組成評估小組

甲、乙、丙類工作場所(製程安全評估)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

1.工作場所負責人

2.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4.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5.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人員

事業單位未置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員或認有必要時,得委由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下列執業技師為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1.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之一之技師:

化學工程技師

職業衛生技師

機械工程技師

電機工程技師

2.技術顧問機構僱用之前款技師:

讓等人員同具有兩種資格者,得為同一人

















甲類工作場所

*指勞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指勞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附表一、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