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場所
測定項目
記錄事項
定期測定期限
紀錄保存期限
相關法令
1.設置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二氧化碳
依附表三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結果紀錄表記錄
六個月
三年
2.坑內作業場所
(1)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採掘場所
(2)隧道掘削建設工程之場所
(3)前二項中已完工可通行之地下通道
粉塵、二氧化碳
3.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
噪音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條
4.高溫作業場所
綜合溫度熱指數
三個月
(2)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5.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特定粉塵作業場所
粉塵濃度
6.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有機溶劑之場所
第一種、第二種有機溶劑濃度(附表一)
(2)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
7.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列之部份特定化學物質(甲類~丁類)
甲類物質
乙類物質
丙類第一種
丙類第三種
丁類物質
(附表二)
部份物質為三年,粉塵為十年,部份致癌性物質等則為三十年
(附表四)
(2)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條
8.接近煉焦爐或於其上方從事煉焦之場所
溶於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度
9.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
鉛濃度
每一年
10.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之室內作業場所
四烷基鉛濃度
(1)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